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32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昊,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闫岩,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南翔城市广场A3写字楼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2994247W。
法定代表人:彭春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磊,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玉,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春兰,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磊,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玉,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震亚,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锦,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田春兰、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2)皖0311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田春兰、***均认可案涉工程款由田春兰支付,且田春兰对***施工范围、工程量基本无异议,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对案涉工程价款进一步查明。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2)皖0311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1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余 慧
审 判 员 洪增余
审 判 员 王宇堂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丁刘女
书 记 员 施 微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