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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亚尊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视觉艺术学院联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申9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亚尊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杰路******。
法定代表人:刘家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生,北京市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汝浩,北京市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视觉艺术学院,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
法定代表人:陈立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婷,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劲鸿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南翔城市广场A3写字楼**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彭春文,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上海亚尊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尊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原审第三人中劲鸿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7民初17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海亚尊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对于我方投入资金,一审是有认定的,双方没有争议的金额为人民币640多万元,有争议的是1,301,437元。但在判决中酌减为150多万元。一审错误认为640多万元中还有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投入资金。一审判决错误考虑高尔夫球场物业费分摊,按照协议我方是不需要分摊的,物业费金额在一审中也是无法确定的。我们实际经营中没有单位给我们提供过物业服务。现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提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案件证明责任的主体是当事人,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并且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应当再审的事由为:“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经本院组织听证,亚尊公司对原审查明的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的内容所认定的事实持有异议。经审查,上述情况说明系原审法院根据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在审理中依法提出的对双方在联营合同履行中的营收等情况进行司法审计,原审法院遂按规提请上海高院委托上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司法审计。嗣后,原审法院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交由亚尊公司质证,亚尊公司对此说明表示认可,并认为真实、合法、有效。所以,原审法院根据上述情况说明及附件认定该节事实合法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事由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经审查,亚尊公司以双方存在联营合同纠纷而诉至法院。原审法院根据其请求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适用我国当时的民法总则、合同法和民诉法等有关合同履行、合同违约赔偿和举证责任等条款规定来处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鉴于以上分析,原审法院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亚尊公司主张的本案应当再审的理由因依据不足而不能成立。
综上,上海亚尊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所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亚尊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任德康
审判员  尤家培
审判员  李伟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晓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