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303民初745号
原告:安徽祥峰建筑节能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39704249-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万良,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劲鸿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2994247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祥峰建筑节能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劲鸿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祥峰建筑节能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3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