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执4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劲鸿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八区7栋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亲睦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劲鸿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亲睦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20)沪贸仲裁字第010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劲鸿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上海亲睦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违约金、仲裁费等共计人民币669,760.46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9,097.6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上海亲睦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另查明,原仲裁过程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中劲鸿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申请,以(2019)沪0115财保1639号民事裁定书轮候冻结了上海亲睦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亲睦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本案保全的其名下银行存款已被公安机关冻结,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本院还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上海亲睦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公函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吴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