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业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宏业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07民初2432号 原告:***,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系原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襄州区黄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湖北宏业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襄阳市水利水电工程团。 法定代表人:***,工程团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工程团经理。 被告:襄阳市熊河水库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管理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理处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宏业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水利水电工程团、襄阳市熊河水库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宏业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水利水电工程团、襄阳市熊河水库管理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宏业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水利水电工程团、襄阳市熊河水库管理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