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281执13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3月5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男,195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5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湖北宏业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宏业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宏业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履行本院(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到期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熊良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