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07民初2432号
原告:明春红,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系原告明春红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襄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湖北宏业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乾,公司员工。
被告:襄阳市水利水电工程团。
法定代表人:***,工程团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工程团经理。
被告:襄阳市熊河水库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邹国强,管理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开红,管理处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春红与被告***、湖北宏业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水利水电工程团、襄阳市熊河水库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春红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宏业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水利水电工程团、襄阳市熊河水库管理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春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春红撤回对被告***、湖北宏业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水利水电工程团、襄阳市熊河水库管理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明春红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梅洋
人民陪审员方心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翟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