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2802民初11761号
原告: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沙市区金龙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72207759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川市元堡乡人民政府,注册地利川市元堡乡***大道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020114704389。
负责人:***。
被告:利川市水利局(曾用名利川市水利水产局),住所地恩施州利川市腾龙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02010048325H。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利川市元堡乡水利水产管理站,住所地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元堡乡***大道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02730863537E。
负责人:***。
原告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利川市元堡乡水利水产管理站、利川市水利局、利川市元堡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06日立案。原告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