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2民初3244号
原告:**,男,1986年5月15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姚琇夫,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川市元堡乡水利水产管理站,住所地利川市元堡乡***大道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02730863537E.
法定代表人:***,系元堡乡水利水产管理站站长。
被告:利川市水利局,机构地址利川市腾龙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02011048325H。
法定代表人:***,系该水利局局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沙市区金龙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22077595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利川市元堡乡人民政府,机构地址利川市元堡乡***大道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020114704389。
负责人:吴酬,系元堡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利川市元堡乡水利水产管理站、利川市水利局、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利川市元堡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