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

某某、利川市元堡乡水利水产管理站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2民初242号 原告:**,男,生于1986年5月15日,住建始县。 被告:利川市元堡乡水利水产管理站,住所地利川市元堡乡***大道2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沙市区金龙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22077595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利川市元堡乡水利水产管理站、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