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2民初242号
原告:**,男,生于1986年5月15日,住建始县。
被告:利川市元堡乡水利水产管理站,住所地利川市元堡乡***大道2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沙市区金龙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22077595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利川市元堡乡水利水产管理站、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