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

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民终20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金龙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翁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红银,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松柏,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审被告:周杨,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上诉人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松柏、**及原审被告周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21)鄂2801民初13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4元,减半收取577元,由上诉人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辅军
审 判 员 陈 敏
审 判 员 覃恩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阳 静
书 记 员 胡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