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源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涡阳县源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鼎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皖1621民初4440号 原告:涡阳县源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淮中大道北侧3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鼎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葛针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涡阳县源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峰安装公司)与被告安徽鼎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瀚管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源峰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鼎瀚管道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源峰安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1.判令鼎瀚管道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83600元;2.判令鼎瀚管道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各项费用,以83600元为基准金,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利率,从2017年7月18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及为主张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3.判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鼎瀚管道公司将涡楚河非开挖500PE污水管道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工程单价为280元/米,总工程量为370米,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原告施工完毕后提交鼎瀚管道公司当日验收平方数,鼎瀚管道公司逾期未验收或验收后未提出任何书面异议,视为验收完毕;被告于验收完毕后2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全部工程款103600元,若逾期未支付工程款,则依据银行利率两倍收取违约金;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直接经济损失、间接逾期利益和各项费用。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完成了工程的全部施工,但被告却未依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经催要,被告***除支付20000元,余款83600元至今未付。原告为此起诉,请求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鼎瀚管道公司、***未到庭、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 2.《施工协议书》(附鼎瀚管道公司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源峰安装公司与鼎瀚管道公司之间存在施工法律关系,工程单价为280元/米,工程总量双方确认为370米,协议约定工程没有预付款,被告是在工程验收完毕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对于逾期利益及为主张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双方均有明确的约定; 3.照片四张,证明涉案工程所在地的情况及涉案工程早已实际使用的客观事实; 4.委托代理协议一份及发票一张,证明原告为主张权利支付律师费10000元; 5.工商登记信息一份,该信息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直接下载,证明鼎瀚管道公司系一人公司,一人股东为***的事实; 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原告与鼎瀚管道公司签过协议的当天,原告就开始施工,施工机械有两台水平定向转(每台价值一百多万),并组织8个工人进行施工,自涡阳县涡楚河S307与S202线交叉口起至S307与胜利路交叉口止共370米,沿涡楚河西岸施工。总工程利用半个月的时间完成。工程结束后,***仅支付了20000元(其中10000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剩余工程款至今没有支付的事实。 对原告上述证据,被告鼎瀚管道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17年5月15日,源峰安装公司与鼎瀚管道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书》,按协议约定,鼎瀚管道公司将涡楚河非开挖500PE污水管道工程发包给源峰安装公司进行施工,工程单价为280元/米,总工程量为370米,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原告施工完毕后提交鼎瀚管道公司当日验收平方数,鼎瀚管道公司逾期未验收或验收后未提出任何书面异议,视为验收完毕;鼎瀚管道公司于验收完毕后2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全部工程款103600元,若逾期未支付工程款,则依据银行利率两倍收取违约金;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直接经济损失、间接逾期利益和各项费用(包括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上述协议签订当日,源峰安装公司即组织人员,利用两台水平定向转,沿涡楚河西岸自涡阳县S307线与S202线交叉口起至S307线与涡阳县胜利路交叉口间开始施工,施工长度为370米。总工程利用半个月完成。工程结束后,***支付工程款20000元(其中10000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剩余工程款836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未付。 另查明,鼎瀚管道公司系***设立的一人公司。 还查明,原告为本案聘请律师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鼎瀚管道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鼎瀚管道公司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其至今未全额支付,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鼎瀚管道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36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鼎瀚管道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鼎瀚管道公司以拖欠的工程款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违约金,以及要求其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鼎瀚管道公司的唯一股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未提供足以证明其与鼎瀚管道公司财产独立的证据,故应对鼎瀚管道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徽鼎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涡阳县源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3600元及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二、安徽鼎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涡阳县源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上述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83600元为基数); 三、***应对安徽鼎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0元,由安徽鼎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