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众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众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国景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81民初2637号 原告:安徽众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香格里拉花园国际中心办2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5730618W(2-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国景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染坊路欧洲城C幢2单元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80105705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安徽众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国景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7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安徽众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08月22日以双方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众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31188元,减半收取15594元,由原告安徽众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