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众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众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03民初4959号 原告:***,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末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众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5730618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众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负担,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