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03民初49***号
原告:***,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末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众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30***8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众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负担,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