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603号
原告:***,女,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泽瑞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8724273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安徽众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包公镇老国土所办公楼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5730618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与被告合肥泽瑞达电器有限公司、***、安徽众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现原、被告达成了庭外和解,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9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凌 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