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众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泽瑞达电器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603号 原告:***,女,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泽瑞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8724273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安徽众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包公镇老国土所办公楼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5730618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与被告合肥泽瑞达电器有限公司、***、安徽众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现原、被告达成了庭外和解,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9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凌 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