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03民初854号
原告:***,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末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众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5730618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众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史正才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正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正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罗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