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毅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和县新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玉弘贸易有限公司、安徽中毅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23民初988号 原告:和县新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白桥镇政府许鲁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568995303E(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玉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姬画嘉园10栋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RHKYH8K。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中毅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中飞大道227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U9519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和县新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玉弘贸易有限公司、安徽中毅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和县新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和县新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