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802执1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五星乡振兴东街D幢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MT8GA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卓越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日新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R7H4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卓越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皖1802民初17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徽卓越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未履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7169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93元,本案执行费2523元,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经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小额存款,因余额较小而未予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保险、证券等资产信息。
2、2021年4月14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皖PZ××××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因未实际扣押,本案不具备处置条件。
5、经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成丽
书记员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