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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岗某有限公司、安徽盛石某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102民初17335号 原告:安徽华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 法定代表人:闫某,总经理。 被告:安徽盛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盛石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岗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岗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华岗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华岗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