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623民初3706号
原告:安徽盛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片塘住宅楼1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盛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盛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盛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盛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安徽盛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