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12民初5449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安徽盛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东亭乡新街道北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盛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片塘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盛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步静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