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财保1245号
申请人:南通宏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檀墅1幢12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MA1NF84RX6。
法定代表人:唐锡生。
委托代理人:钱季春,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浦焰,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盛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片塘住宅楼1幢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67330999。
法定代表人:聂志余。
申请人南通宏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盛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南通宏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盛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1459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宏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盛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1459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受理费2093元,由申请人南通宏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董 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丽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