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473南通宏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安徽盛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4473号之一

原告:南通宏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MA1NF84RX6,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檀墅1幢1220室。

法定代表人:唐锡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季春,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焰,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盛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67330999,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片塘住宅楼1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聂志余,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93817,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锁金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球,执行董事。

原告南通宏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盛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宏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8元,减半收取计829元,由原告南通宏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建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苏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