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于湖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466号 申请人:芜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中央城1号楼911室。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被申请人:安徽省于湖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大陇镇居委会老街67号。 申请人芜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于湖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芜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于湖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6779元。并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56779元的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于湖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6779元。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