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3259号
原告:***,男,195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俭,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于湖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大陇镇居委会老街67号。
法定代表人:许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盛,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于湖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小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