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于湖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安徽省于湖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民初787号
原告:***,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小玲,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于湖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MT25J1Y,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大陇镇大陇居委会老街67号。
法定代表人:许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飞,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于湖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2021年4月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省于湖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佳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思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