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3929号
原告:新疆诺恩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云台山街499号温商CBD中小企业大厦(盛大广场A段)办公1808。
法定代表人:石永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竹,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于湖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大陇镇大陇居委会老街67号。
法定代表人:许兵,总经理。
被告:安徽桦恒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中央花园9-1817。
法定代表人:王琼,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北辉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关路1至2层6-3。
法定代表人:王春云,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诺恩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于湖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桦恒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北辉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新疆诺恩供应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
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诺恩供应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祎慧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多美琪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