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702民初8512号
原告:***,男,198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达,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国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中路与百牙西路交界处五洲尚华国际大厦B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060838016B。
法定代表人:徐光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国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4元,减半收取732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小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