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民初3854号
原告:***,女,1965年6月24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安徽国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北路云鼎大厦1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060838016B
法定代表人:徐光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路商业广场四层及一层104、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957286890
负责人:马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国鑫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国鑫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国鑫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爱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