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1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安徽国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北路云鼎大厦1704室。
法定代表人:徐光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国鑫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30万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安徽国鑫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3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