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鑫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国鑫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友谊重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702执179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中路与白牙西路交界处五洲尚华国际大厦B1402。
法定代表人:徐光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友谊重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大别山路及皖江西路以北区域。
法定代表人:储中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国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友谊重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友谊重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友谊重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
币322582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翔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