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鑫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安徽国鑫建设有限公司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702民初5902号
原告: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梅龙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00557816728Y
法定代表人:柯万忠,管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鸣九,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庆,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国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中路与白牙西路交界处五洲尚华国际大厦B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060838016B
法定代表人:徐光辉,系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与被告安徽国鑫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19日向原告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4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余莉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方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