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伏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伏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02民初225号 原告:***,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由原告***任职单位池州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推荐。 被告:***,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安徽伏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长江路和谐公馆9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安徽伏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的撤诉申请及其依据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9元,减半收取计13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