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铜陵金锚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702民初2903号 原告:铜陵金锚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皖江汽配城3栋3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NUTMY5D(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科技孵化园Z2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5704458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枞阳县。 原告铜陵金锚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 铜陵金锚航道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6月21日,原告和被告就青通河航道整治工程中疏浚钻岩以及河内岩石废弃物分包工程相关事项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了书面协议,(项目地址:大通青通河段)协议就该工程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现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多时,原告多次找到两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未果。2021年2月6日,双方就付款事宜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对方仍未按照该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0000元人民币;2、两被告从起诉日之日起到本息付清之日止向原告按同期银行间拆借利率四倍支付利息;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条的规定,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包括青通河航道整治工程中疏浚钻岩以及河内岩石废弃物,青通河航道属长江支流,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故本案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案涉工程地点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属长江支线水域,本案属于武汉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