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铜陵市金锚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民初2048号

原告:铜陵市金锚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皖江汽配城3栋3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昌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彪,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科技孵化园Z2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570445812

法定代表人:朱安然,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枞阳县。

原告铜陵市金锚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铜陵市金锚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315000元;2、两被告按LPR四倍标准利率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到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就青通河航道整治工程中疏浚钻岩以及河内岩石废弃物分包工程相关事项签订了书面协议。现该工程已竣工并已交付多时,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工程款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铜陵市金锚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实为“铜陵金锚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故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铜陵市金锚航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5元,予以退回原告铜陵市金锚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建设

人民陪审员  陈新建

人民陪审员  章花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