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傲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安徽傲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403民初8417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泉山湖香颂小镇L区1-1807室,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88********。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高皇镇民主村民主二队254号,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91********。 被告:***,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路金豪社区印机综合楼3-10室,公民身份号码3404031979********。 被告:***,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庙新村王郢片15号,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87********。 被告:安徽傲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街道北山村(东外环路东50米)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MRL2U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傲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