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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03财保17号 申请人:***,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安徽傲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济开发区梧桐路东长城创业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傲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濉溪支行6217××××8551账户存款20万元、安徽傲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濉溪支行3405××××0226账户存款110万元,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进行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濉溪支行6217××××8551账户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安徽傲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濉溪支行3405××××0226账户存款1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