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1484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学院,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开源路6号。
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铸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万冢乡计生所院内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学院、河南省铸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学院、河南省铸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学院、河南省铸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学院、河南省铸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 鹏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邓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