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百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豫0923民初154号 原告:河南省百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C7UN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上游岗乡鲁寨村李营组,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80********,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濮阳豫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一行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448EA62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省百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豫联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濮阳豫联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省百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61,700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原告在工程款861,700元范围内对被告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南乐新城国际商业广场项目一期住宅栏杆扶手制作安装工程》,本合同为含税综合单价包干合同,工程量暂定,结算时以实际安装合格工程量结算为准。2020年8月12日,又签订《南乐新城国际商业广场一期住宅楼连廊门、阳台空调门、单元门施工合同》,合同为含税综合包干单价合同,工程暂定含税总价款为306,676.56元。2020年10月13日,又签订《南乐新城国际商业广场一期汽车跑道、雨棚及住宅地库楼梯出入口雨棚施工合同》,合同为含税固定综合包干单价合同。工程暂定含税总价款为484,163.42元。原告依法按照施工合同进行施工,被告已经验收完毕。被告陆续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861,700元被告尚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拒不支付。 被告濮阳豫联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南乐新城国际商业广场项目一期住宅栏杆扶手制作安装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住宅栏杆扶手制作安装工作。2021年6月2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工程结算确认总价款为861,7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南乐新城国际商业广场项目一期住宅栏杆扶手制作安装合同书、工程结算确认书、结算汇总表及工程量清单、工程竣工验收表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制作安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约已完成案涉合同义务,被告应支付原告合同价款861,700元。关于原告诉求利息,被告未付清合同款项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应自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无合同约定或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濮阳豫联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濮阳豫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省百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款861,700元及利息(以861,7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百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09元,保全费4,828.5元,由被告濮阳豫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