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0423民初631号
原告:***,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鸡冢乡牛王庙村张房沟组3号。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80********。
被告:河南春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振林区占元大道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C8FEX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春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26年3月11日下午15:00分在让河法庭开庭,但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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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