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25民初1963号
申请人:***,男,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鲁公庙村2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11970********。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曼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费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费县费城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495336015H。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费县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费县市政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