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325执异36号 异议人:***,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申请人:***,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申请人:费县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费县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不服本院对被申请人费县市政工程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资金40000元的冻结,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在审查中,异议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