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陇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兰州陇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和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91民初779号之一
原告:兰州陇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兰州陇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兰州陇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兰州陇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陇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原告兰州陇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琨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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