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仪民初字第61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江苏天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天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