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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仪民初字第61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江苏天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天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