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璛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天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1081民初192号 原告江苏天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江苏天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天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需要于2015年10月23日、10月27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2000万元,承诺年利率为12%,2016年1月12日前全部还清。后期满未还,经协调,被告于2016年2月2日将本金3000万元给付原告,利息至今未付。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利息9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天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利息9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4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12800元(收款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账号:11×××57),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