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326民初2050号
原告:***,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住所:贵州省务川自治县。
负责人:***。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务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34元,减半收取计32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