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833号
起诉人:***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552538183B,住所地:仪征市鼓楼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起诉人***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周传发于2019年2月、6月共计向原告借款177000元,2019年年底离职,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39852.7元,被告另向案外第三人**借款13415元用于购车,**已将债权转让给原告。被告于2020年6月13日作出还款承诺,承诺作出后被告实际给付原告6200元,尚欠原告147067.7元,故起诉到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周传发系***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起诉人和被告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其诉讼请求属单位内部的管理行为,而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故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