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6民初133号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职业不详。 被告:汪某,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3.68元,减半收取计911.84元,由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