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6民初133号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职业不详。
被告:汪某,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3.68元,减半收取计911.84元,由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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