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1民初5413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 被告:重庆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3号(家乐汇建材市场A9区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04803515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交纳2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